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近日接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锦州市中院”)判决书,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(以下简称“锦州工行”)起诉本公司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锦容”)2,29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。
一、诉讼案基本情况及进展
1.本案概况
2003年12月20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(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)与锦州分行签订2,290万元借款合同,期限一年,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。锦州工行在借款方逾期未还的情况下,于2006年12月向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,要求锦容还款,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(详情请见2007年10月26日公告)
2.判决结果
锦州市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下达(2007)锦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锦容承担还款责任,判决本公司对锦容2,29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
3.诉讼进展
本公司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,如有新的进展,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二、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
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并根据2007年10月26日《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》披露,本公司已经在2007年度业绩报告中对此担保全额预计负债2,290万元。
截至目前,此笔担保尚未对本公司造成实际损失。
三、备查文件
1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7)锦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;
2、其他相关文件原件。
特此公告。
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